现代管理大学再爆黑幕正接受调查或取缔
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8月17日消息(中国教育电视台记者袁波)《E视界》报道,现代管理大学存在严重的违规办学行为,目前该校下设二级学院“承包”式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教委明令禁止的办学方式,新闻播出后众多在校生退学或转学,下属学院已开始逐步撤离。
每年高考后又到了众多学子选择高校的关键时刻,对于一个十八九岁的孩子而言,可能课本知识相对还算丰富,但是社会经验的匮乏让他们在面对琳琅满目的高校名称时,往往容易鱼目混珠落入别人布局好的招生陷阱。
近几年网络上曝光了近200所“虚假大学”名单之后,“虚假大学”这一称呼走进了人们的视线之中,那么是不是不在这个名单中的高校就一定是正规的高校呢?这种反证法显然是不成立的,在虚假大学被曝光之后,很多依靠招生为生计的组织又盯上了另一个合法的外衣,那就是挂靠“非学历民办高校”成为其可以合法招生的二级学院,这样就完成了从“虚假大学”到“野鸡大学”的华丽蜕变,通过挂靠获取了合法的招生资质之后,这类民办非学历的二级学院通过夸大、虚假的招生宣传再次将魔手伸向考生,考生们面对这些“合法”但不守法的高校时又一次分不清哪些是正规高校,哪些是旁门左道,最终很可能就会落入宣传陷阱之中。在行业内部人士讲述了以上的民办大学挂靠潜规则之后,记者带着一连串的疑问走进了一所拥有近30所二级学院的民办非学历高校现代管理大学一探究竟。
记者来到现代管理大学之前就听说这里是一所“来者不拒”的民办高校,在一通打听之后记者来到这所大学航空乘务学院刘院长,以一个愿意投资招生的社会人员的身份表明了来意:
记者:“刘院长您好,我以前在河北、河南地区给北京一些民办高校招过学生,也在当地设立过招生点和招生办事处,现在想和贵校合作,开办一所二级学院,不知道有可能吗?”
刘院长:“完全可以啊,请问您以前一年能找到多少学生呢?”(非常热情)
记者:“我们一年大约能招到50到100人”
刘院长:“那可以啊”(显示出兴趣)
记者:“咱们对二级学院设立的条件是什么呢?”
刘院长:“需要交纳20万元的抵押金”
记者:“除了这点没有其他资质的审查了吗?我担心我以前没有办过学校啊,不知道会不会受到影响啊”
刘院长:“哦,你只要能招到学生就行,其他都是次要的”(说的很坦然,完全不需要任何资格就可以办学)
记者“哦,那太好了”
刘院长:“哦,那您想开设一所什么专业的学院呢?”
记者“房地产专业吧,多少还懂点,现在贵校一共有多少个学院呢?”
刘院长:“我们现在一共有25个二级学院”
记者“这25个二级学院都是合作办学挂靠承包的形式吗?”
刘院长:“基本上都是吧”
记者:“那这些学院都是挂靠的?”
刘院长:“是的,但是咱们这个不能叫挂靠,叫做责任承包制”(对挂靠这个词很谨慎)
记者:“哦,那么今后招生之后学费分成方式是什么样的呢?”
刘院长:“我们现在是2/2/6分,你招来的学生你拿六成,我们只拿四成”
记者:“那教室,寝室怎么安排”
刘院长:“教室,寝室学校会统一安排的,费用会额外收取学生的,你不用担心”
记者:“哦,那学费什么时候能结给我呢?”
刘院长:“学生报到交了学费几天之内就能给你拿到了,快的话当天也有可能”
记者:“那这么快给了我学费,贵校不怕我拿钱跑了吗?”(开玩笑似的说)
刘院长:“你需要在我们这边签合同并且支付20万元的保证金”
记者:“那上课的老师怎么安排,我以前只负责招生啊”
刘院长:“你既然承包二级学院,那上课的老师肯定是你自己聘用啊,我们都有合同,二级学院属于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
记者:“哦,那不就是挂靠的吗”
刘院长:“恩恩,差不多吧”(这次就承认了)
记者:“介绍我过来的朋友告诉我的,咱们这边设置多少个二级学院都可以吗?没有政策限制吗?”
刘院长:“没有限制,多少都可以”
记者:“我和贵校签署的合同是用公司还是用个人签啊”
刘院长:“我们二级学院都是和个人签的合同”
记者:“多谢刘院长,今天先这样,我回去考虑下再给您电话吧”
记者在匆匆离开了这所“大学”之后,手心里捏了一把汗,这把汗不是给自己捏的,是给这所“大学”所有的学生捏的一把汗,记者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资质,没有任何资历的人,仅仅凭借自称可以招生,就轻易来到这里开办二级学院,既不需要教学资历,又不需要公司资质,仅仅凭借一个个人身份证,再加上20万元的抵押金,在现代管理大学内就可以开设一所“正规的”二级学院,门槛之低令人咂舌,那么为何现代管理大学可以凭借“大学”的旗号开设如此之多的二级学院呢,随后记者致电了北京市教委询问现代管理大学为何可以称之为大学二字,得到的答复是:该校属于民办非学历自考培训机构,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大学”范畴,同时所有非学历培训机构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大学”字样的学校,将在2016年5月1日统一整改为“专修学院或研修学院”不允许此类自考非学历培训机构再继续使用“大学”的称呼。
〈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法律法规链接:对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63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51条
法定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步式程序和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一是经举报调查有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书面提醒,帮助其规范行为;二是经教育仍不规范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三是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并退还;四是经审批机关3次以上劝阻、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五是责令停止招生3个月以上仍不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六是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现代管理大学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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