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亟待规范 即利网智库热议P2P监管办法出台
财经2015-03-2311084
银监会首次出具相对完整的P2P监管文件,P2C领域内既要借鉴P2P行业监管思路,更要加倍严格要求自己!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近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门召集了各地监管部门和P2P机构代表召开闭门会,讨论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条例和监管细则问题,并首次出具了一份相对完整的P2P监管文件,并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自此,P2P监管条例初现雏形。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该闭门会形成的文件初稿内容显示,监管机构已经达成共识,除了明确P2P平台中介职能、强化信息披露,拟设门槛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10倍的杠杆限制外,还涉及要求P2P平台上的融资项目标的要一一对应,不允许“拆标”,设定债权转让范围,并且对单笔融资项目额度设置上限。
对此,即利网创始合伙人水向东表示,“对单笔融资项目额度设置上限要求的规定,这几乎相当于将P2P平台进行了定位,即P2P行业内的企业必须实现转型,在小额借贷平台上面下功夫。”
而根据即利网首席金融顾问、长江商学院教授周春生的解读与分析:
1、监管将是行业发展重大利好
监管可以强化行业自律,主要作用是优胜劣汰,好的监管标准可以增强投资人和平台之间的信任,所以,对于规范操作、风控严格、正规经营的平台其实是一个重大利好,这些平台将可以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2、监管标准应坚持适度性原则
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是平台模式,监管规则制定的同时应考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空间需求。规范的平台通常是不建资金池的,开展的是供需双方撮合业务,10倍杠杆限制对于纯粹的此类平台型公司值得进一步的反思和研究。
3、监管出台将拉开细分行业洗牌序幕
监管办法出台以后,将推动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规范发展,如果推出,2015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实现真正的健康、快速发展,各个细分行业及P2P行业洗牌也将逐步开始。
同时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及倾向,对于未来的P2P监管办法,周教授还认为将倾向于如下几大原则:
一、P2P监管将实行实名制原则;
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二、P2P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
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即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三、P2P要有一定的行业门槛
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此外,针对P2P行业的最后一条监管原则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针对P2P行业的监管,虽然即利网属于P2C模式,同时也满足监管机构的所有要求,并且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和拥护,然而,即便如此,在P2C领域内既要借鉴P2P的监管思路,更要加倍严格要求自己,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和拓新者,切实做好风险控制,为投资者和融资企业负责,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水向东表示说。
“两会”期间频频被高层“点名”、P2P密集跑路以及3.15的热点关注引发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加速了P2P监管办法的出台。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近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门召集了各地监管部门和P2P机构代表召开闭门会,讨论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条例和监管细则问题,并首次出具了一份相对完整的P2P监管文件,并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自此,P2P监管条例初现雏形。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该闭门会形成的文件初稿内容显示,监管机构已经达成共识,除了明确P2P平台中介职能、强化信息披露,拟设门槛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10倍的杠杆限制外,还涉及要求P2P平台上的融资项目标的要一一对应,不允许“拆标”,设定债权转让范围,并且对单笔融资项目额度设置上限。
对此,即利网创始合伙人水向东表示,“对单笔融资项目额度设置上限要求的规定,这几乎相当于将P2P平台进行了定位,即P2P行业内的企业必须实现转型,在小额借贷平台上面下功夫。”
而根据即利网首席金融顾问、长江商学院教授周春生的解读与分析:
1、监管将是行业发展重大利好
监管可以强化行业自律,主要作用是优胜劣汰,好的监管标准可以增强投资人和平台之间的信任,所以,对于规范操作、风控严格、正规经营的平台其实是一个重大利好,这些平台将可以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2、监管标准应坚持适度性原则
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是平台模式,监管规则制定的同时应考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空间需求。规范的平台通常是不建资金池的,开展的是供需双方撮合业务,10倍杠杆限制对于纯粹的此类平台型公司值得进一步的反思和研究。
3、监管出台将拉开细分行业洗牌序幕
监管办法出台以后,将推动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规范发展,如果推出,2015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实现真正的健康、快速发展,各个细分行业及P2P行业洗牌也将逐步开始。
同时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及倾向,对于未来的P2P监管办法,周教授还认为将倾向于如下几大原则:
一、P2P监管将实行实名制原则;
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二、P2P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
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即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三、P2P要有一定的行业门槛
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此外,针对P2P行业的最后一条监管原则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针对P2P行业的监管,虽然即利网属于P2C模式,同时也满足监管机构的所有要求,并且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和拥护,然而,即便如此,在P2C领域内既要借鉴P2P的监管思路,更要加倍严格要求自己,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和拓新者,切实做好风险控制,为投资者和融资企业负责,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水向东表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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